学分制教学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根据《大连房地产技术学校学分制试行方案》,为了使教学管理适应《试行方案》的要求,确保
学分制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订《学分制教学管理补充规定》,原教学管理规定继续生效。
    第一条  因学生成绩优良等原因,可申请免修。
        1.本人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在该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要求免修,经班主任推
荐、教务主任批准,于开学后一周内参加免修测试,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可以免修该课程,
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及绩点。
        2.学生在业余时间参加夜大、成人高校学习或自考等,应事先报学校教导处备案,若单门课程合
格的,可以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及单科合格证,申请免修该课程,即可取得相应学分。但学生不得以参
加业余学习为由影响学校正常的学习及各种活动。
        3.一年级学生不允许免修。
        4.体育课与实践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条  学生因选修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
        1.学生申请间断听课,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班主任推荐,报教务主任批准,并由教务处书
  面通知任课教师,由任课老师记录该生实际听课的时数。
        2.学生间断听课,每门课程的实际听课时数须达到该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以后,并完成指定的
作业,参加各阶段的考试和测试。
        3.学生申请间断听课,一学期最多不得超过2门课。
        4.体育课和实践操作课不得申请间断听课。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所修课程,经考试和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35及以上者;
        2.考试作弊者。
        3.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癫痫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者;
      4.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周(即60课时)及以上,经劝说仍不思悔改者;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并已获两个等级证书(含通用等级证书和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学
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室批准,可视同毕业,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提前进入实
习和工作岗位。其毕业证书与同班学生同时发给。  
    第五条  就读一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在同届学生毕业时,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考取等级证书的,同时发给相应等级证书。
         第六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在学分制试点班级执行,未尽事 宜由校务会议另行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