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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教学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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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房地产技术学校学分制试行方案》,为了使教学管理适应《试行方案》的要求,确保 |
| 学分制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订《学分制教学管理补充规定》,原教学管理规定继续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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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因学生成绩优良等原因,可申请免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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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在该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要求免修,经班主任推 |
| 荐、教务主任批准,于开学后一周内参加免修测试,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可以免修该课程, |
| 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及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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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在业余时间参加夜大、成人高校学习或自考等,应事先报学校教导处备案,若单门课程合 |
| 格的,可以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及单科合格证,申请免修该课程,即可取得相应学分。但学生不得以参 |
| 加业余学习为由影响学校正常的学习及各种活动。 |
| 3.一年级学生不允许免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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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体育课与实践课不得申请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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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学生因选修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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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申请间断听课,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班主任推荐,报教务主任批准,并由教务处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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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任课教师,由任课老师记录该生实际听课的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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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间断听课,每门课程的实际听课时数须达到该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以后,并完成指定的 |
| 作业,参加各阶段的考试和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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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申请间断听课,一学期最多不得超过2门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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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体育课和实践操作课不得申请间断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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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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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学年所修课程,经考试和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35及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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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试作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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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癫痫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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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周(即60课时)及以上,经劝说仍不思悔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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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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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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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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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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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并已获两个等级证书(含通用等级证书和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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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室批准,可视同毕业,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提前进入实 |
| 习和工作岗位。其毕业证书与同班学生同时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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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就读一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在同届学生毕业时,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
| 考取等级证书的,同时发给相应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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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在学分制试点班级执行,未尽事
宜由校务会议另行 |
|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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