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实施细则

    一、开设全校性选修课的目的
        1.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教育的实验,加强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满足学有
余力的学生广泛选课的需求。  
       2.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掘学生的学习潜能和特长,促进学风建设和素质
教育的实施。
       3.增强学生实务技能,取得多张证书,拓宽择业途径,增强竞争能力。
     二、申请选修课的对象和条件  
       1.凡已在我校学完第一学期规定的必修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含补考后及格)。
       2.市劳动局规定的统考课程和市级专业技能等级考核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的几个学期中,
学习成绩合格者。
    三、选课的原则  
        1.学生可自主选学全校性的公共选修课程,以取得所需的毕业总学分。
        2.允许学生报一个选修专业的学习,且申报的选修专业课程应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不同。
    四、选课方法  
        1.学生报名前应在导师指导下订出各学期的选课计划,并填写学生选课申请表。
        2.凡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在前一学期的第1415周向班级学习委员报名,经班主任签名同意后,
汇总交校教导处。
        3.教导处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经审定后通知各班选课结果。
        4.某些课程因名额限制,不能满足学生申报志愿的,由教导处直接通知学生本人,推荐有关课程

 进行第二次选报。

        5.学生选报选修课程一经批准,不得无故更改,学习一段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后确实难于继续
学习下去的,可书面报告教导处,经教导处同意后选学其它内容。
    五、选修课教学与学籍管理  
        1.负责选修课教学的教师要认真制订一学期的教学计划和考核评估的办法,期末要做好学生成绩
的评定、学期总结、推荐优秀作品和成果等工作。
        2.选修课的教学应按正规课程教学对待,教师要认真备课,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认真点名
和做好开课记录。
        3.学生应保证选修课的出勤率达到90%以上,不能上课要事先请假,在选 修过程中不得无故中止
弃修。  
       4.选修课考核应包含三部分:① 出勤率:因私事请假缺课13以上或旷课3节的评为不合格。②
课堂纪律:严重破坏课堂纪律,经教育没有改正,违纪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评为不合格。③ 考试成绩
(含试卷、论文及小制作作品等)。
       5.选修课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与课程学分成绩相对应)。  
    六、选修课的教学时间
    选修课一般安排在星期五下午集中进行。安排在双休日的,收费标准规定等如下:
        1.凡被批准参加选修课程的学生,应按上级规定交纳适当的学费25/月。
        2.选修课程所需的教材、讲义及作品制作的原材料等费用由学生自理。由班主任收交汇总后交校
财务处。
        3.未经教务处同意,无故中止选修课的学生,上述费用均不予退还。  
    七、其它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解释权在校教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