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再就业培训规划

2006—2008)

为进一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素质,适应现代企业需求,促进就业,为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和振兴服务,特制定以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再就业需要,充分利用全社会力量开展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市场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技能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总体目标

2006—2008年,全省实现普惠制培训人员总量130万人。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三年培训总量70万人,其中:2006年25万人,2007年25万人,2008年20万人。进城务工农民培训60万人,其中:2006年20万人,2007年20万人,2008年20万人。

重点抓好第二产业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总量20万人。其中2006年8万人,2007年6万人,2008年6万人。

每年对1万人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创业成功率达到50%,每个创办企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

二、实施办法

(一)充分发挥教育部门所属院校资源优势。

1)各承担下岗失业者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高、中等职业院校,要把培训工作纳入学校教学体系,建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选拔有经验的师资负责教学工作。

2)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调整专业布局,设置适合下岗失业者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专业,根据下岗失业者人员和农民工的需要设置课程,开辟专门培训和实习场地,提高其实际操作技能。

3)利用劳动力市场和辽宁就业培训网站信息资源组织教学,及时向社会发布开设的课程、学习时间、学习地点、条件要求、技能等级、师资水平、教学条件、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4)发挥高、中等职业院校优势,在街道、社区、劳动力市场建立普惠制就业培训联络站,形成培训机构、有培训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相互联动的工作网络。

(二)发挥技工学校集团优势,培训工作做大做强。

1)加大技校结构调整力度,建设10个技工培训集团,承担第二产业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到2006年底,国家级重点技校要达到25所,省级重点技校达到32所,高级技校达到16所,以培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为目标的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达到16所。

2)确定一批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有一定声誉的技校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养目标确定学时,明确培训基地的任务。

3)发挥技校培训集团的优势互补的作用,加强职业培训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突出技能训练,强化学员创新能力培养,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三)促进民办教育,积极发展民办职业培训。

1)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辽宁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其培训层次。

2)充分利用工青妇群团组织开办的培训实体开展培训工作,注意探索培训初、中、高级技能人才的路子,鼓励、扶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专业化程度较高、社会声誉好的就业培训班。

3)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督导管理,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督、考核和评估工作,对存在乱收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严肃查处。

(四)就业训练中心发挥其主力军作用。

1)各级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主力军,要根据社会需求、企业用人制度变化、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构成情况,建立健全职业需求、失业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一条龙”服务机制,使培训工作与人员就业结合的更加紧密。

2)充分利用社区服务平台,建立就业训练中心与用人单位、就业训练中心与社区、就业训练中心与劳动力市场畅通的信息网络,了解和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愿望、年龄、技能、文化程度,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培训。

3)扩大创业培训规模、范围,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提供创业培训、咨询服务、政策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后续扶持工作,落实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4)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市场化运作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教学设备。

(五)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将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办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基地。

1)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头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2)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以从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

3)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务输出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地方政府要给予扶持,制定鼓励办法。

4)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信息服务工作。定期调查、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将调查分析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5)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予以补贴或奖励。各地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状况,对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或对用人单位组织农民工开展培训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