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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关于技师学院建设的意见
为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健康开展,省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以下简称《意见》),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保证办学规模、办学质量。按照劳动部《高级技工学校设置设置标准》(劳部发[1997]351号)的规定,高级技工学校中高级工班在校生规模不应少于400人。对于连续三年不招收高级工的学校,省厅将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撤销其高级技工学校名称。要严格执行高级工的招生条件和学制期限。此前一些学校曾按省厅要求进行过高级工、技师学制教育试点,取得了十分有益的经验。今后,凡进行高级工、预备技师学制教育的,学制教育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规范技师学院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我省技师学院最早设立于2002年,是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增挂了技师学院的牌子。目前我省技师学院数量已达到19所。为贯彻《意见》精神,省厅决定从2007年开始,对省内19所技师学院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标准重新进行评估。对于达到设置标准的,我们将按照规定报省政府进行重新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对于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筹建期,在筹建期内学校可随时向省厅报请评估,对于超过筹建期仍未达标的学校,省厅将按规定予以撤销。
三、对于2006年8月31日前各技师学院(技术学院)招收的技师专业,分学制、分专业进行摸底。请各市组织所属的有关学校按照附表3的内容进行认真填写,同时将所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相关材料报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厅培训处,省厅将根据各学校所开设专业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对于需直接发放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报劳动保障部审核批准。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落实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厅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全面推动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为辽宁老工业基础振兴提供高技能人才保障。.
20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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