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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技工学校学分制管理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教学改革,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速度,保证技工学校实行开放式教学改革,根据结合我省各级技工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制定辽宁省技工学校学分制管理实施方案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推进我省技工学校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开创教学改革的新局面,加快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满足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它不受年限的限制,修完所有学分即可毕业,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迟毕业。
实施学分制的目的是改革过去学年制下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学校在实行学年制的同时,可以采用学分制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
二、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教学计划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专业目录、教学计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和本学校的特点制定符合学分制教学特点的方案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或课程标准。
实行学分制的课程应包括:文化理论课、专业课、实习课、实验课、顶岗实习实践课、辅助课、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课程。
学生参加国家、省和市组织的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并获得奖励及名次,可获得奖励学分。
实行学分制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非限定选修课。
课程设置有必修课和选修课
课程设置的比例为:必修课占75%;限定选修课占15%;非限定选修课占10%。
必修课:指为达到基本的培养目标而规定的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
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和非限定选修课
限定选修课:指提高学生文化修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操作技能水平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这类课程应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市场对人才需求而设定,限定学生选修。
非限定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素质或专业操作技能水平深度而开设的课程,允许鼓励学生按自己的兴趣、爱好与需要自由选择。
选修课人数少于15名不予开课。
三、学分与学制
1、学分
每学年为42教学周,每周28学时,每周2学分。每学年84学分,14学时为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总计应是0.5学分的整数倍数。
实行学分制的课程每周应不少于1课时;1学分的课程应在1学期内完成。
奖励学分:学生参加国家、省和市组织的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并取得奖励和名次取得的学分。
2、学制
招收初中毕业生,以培养第二产业中级工为目标,标准学制为3年,弹性学制为2
- 4年;以培养第三产业中级工为目标,标准学制为2年,弹性学制为1
- 2.5年。
招收技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培养高级工为目标,标准学制为2年,弹性学制为1.5
- 3年。
招收高中毕业生,以培养高级工为目标,标准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为3.5
- 5年。
招收高级工,以培养技师为目标,标准学制为2年,弹性学制为1.5
- 3年。
四、学籍管理
实行学分累积制度,学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学习各门课程并通过考核合格而取得的学分,在弹性学制准内积累学分数(含奖励学分)达到学生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数,思想政治表现和健康状况合格者准予毕业。
学生一学期未修满30学分,或未通过课程学分累计30学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已被编入过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学年后重修累计仍有30学分未通过,学校应劝其退学。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分,允许在弹性学制内继续学习,不继续学习的发给结业证书;在弹性学制内仍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发给结业证书。
因用人单位或就业需要提前顶岗实习,保留学籍和已经取得的学分,待学分修满后准予毕业。
校际间执行被批准的同一学分制实施方案,学分应相互承认,通用和累计使用。
五、课程的免修与重修
免修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免于参加某门课程的课堂学习。学生免修应在课程开始前四周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理由。经审核符合免修条件,学校应组织考试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考试,合格后可免修,记学分。不批准免修应在课程开始前1周通知本人。
核心课程不能免修。
招收的初中毕业生,一年级不允许免修。
学生没能通过所修学分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应给予补考,仍未通过,应重修该门课程,费用自理。
六、成绩考核
学习的评价以绩点表示,作为评定学生在校学习的质量标准和评选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学金、就业推荐等方面的量化指标。
学生绩点评定方法按百分制折算,五级记分制换算成百分制。
绩点值:60-70分为1;71-80分为2;81-90分为3;91-100分为4。重修课程成绩和补考成绩不计绩点,奖励学分无绩点。
平均绩点=获得的绩点之和/应学课程的学分之和
七、学费标准
学生提前完成学分,累计达到1学期的学分应加收1学期的学费。
学费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奖励学分不收费。
八、申报和审批
执行学分制的学校或教学培训集团应制定学分制实施方案,批准后实施。申报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实行分制的专业工种。
2、各专业工种的总学分和具体学分划分。
3、配套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或课程标准。
申报学校的学分制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未经批准的范围,不能按学分制的办理毕业手续。
在教学培训集团实施的学分制方案,在集团内执行集团的学分制方案的学校学分通用,相互承认。
技工学校学分制方案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学校的管理权限申请批准。
九、其它
本方案由辽宁省技工培训教学研究室负责解释
2007-05-21
请各学校将讨论稿的意见尽快反馈教研室。
联系人:吴阳
电话:024-2295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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