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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7]12号)精神,经商省人事厅同意,现将2007年全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
根据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设置7个评审专业,分别为:文史、基础、教育管理、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冶金材料。
2007年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将按照修订后的《辽宁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见附件1)及省人事厅有关职称文件进行评审。
三、相关政策
(一)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职称系列不同但专业相近的,可以按现从事的专业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职称系列不同且专业也不相近的,须按新的工作岗位要求重新评审同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对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一致者,须通过继续教育取得评审专业或相近专业教育证明(含专业证书),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方能参加评审。
(三)申报职称评审时提交的论文,应为在中级职务任职或具备中级资格期间,由本人撰写或与他人合写,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奖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学研究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晋升职称论文对待,增刊或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能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
(四)职称外语考试不再作为本专业评审的必备条件,但外语水平仍作为本专业评审量化赋分的要素之一,对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可根据其外语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数,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五)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有12天以上的进修期,连续三年没有完成进修期的,不能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在评审时,将根据申报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赋予一定的量化分值。
(六)从2007年起,在申报各级职称时,取消学历和资历双项破格(即学历和资历均达不到职称申报条件)申报。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在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八)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正常参评人员的考核结果须在合格以上方可参评。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目录规定的各项内容分类装订成册。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
(一)主卷装订材料按顺序进行装订
1.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份。破格申报人员另须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一份。
2.学历资历证件。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计算机免试人员另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3.业绩成果材料。包括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证书、所完成科研项目的原始材料等的复印件(所有业绩成果材料为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取得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奖励项目,否则无效)。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获奖论文证书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
5.其它材料。包括近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每年1份)、在中级职务任职或具备中级资格期间所担任课程的授课课时表复印件(须单位盖章确认)、国家机关分流人员人事和工资调转手续、荣誉证书、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6.各类表格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人名章。
(二)主卷不装订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不准复印。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二十份(须用A4纸)。破格人员须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一式二十份(须用A4纸)。
3.《辽宁省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一式二份。
4.《申报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单表(副高级)》一式二份(见附件2)。
5.申报人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照片栏;1张贴在评定表首页,用于办理职称证书)。
(三)副卷材料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教育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论文、著作、在中级职务任职或具备中级资格期间所担任课程的授课课时表、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经职改办审核后,原件一律退回。
四、申报材料报送的程序及时间、地点
报送的材料要求填写齐全,材料不完整者一律不予受理;材料要经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加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并经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核发的《辽宁省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中直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委托函。
各市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改办(以下简称“职改办”)报送;中直、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实行一次性报卷,不得补报。报送材料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未经以上报送及审核程序的材料,职改办不予受理。
报送时间:从即日开始至9月20日结束,请严格按规定时间报送,过期不再受理。
报送地点: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教育处1605房间(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西侧50米,省劳动保障厅机关大楼16层,电话:024-22955749、22955748)
联
系 人:孟
勇 李柏森 刘忠烈
四、其它事项
(一)参评人员的任职时间计算到2007年12月31日。
(二)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需参加职改办组织的统一答辩,答辩内容根据其申报材料中反映的业绩、成果及提交的论文、著作等,由评委拟定答辩题目。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三)在报送材料和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在推荐、评审和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时要进行公示,以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
(四)各市及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条件,严格工作程序,按时申报材料,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五)评审通过后,资格证书由职改办统一办理和发放。各市及省直各单位由申报部门统一领取,领取材料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个人领取评审材料的,职改办不予受理。
附件:1.辽宁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2.申报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单表(副高级)。
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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