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技工学校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辽劳社发[2007]81号 二○○七年九月七日
|
|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教学改革,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根据技工学校实行开放式教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
|
一、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改革是为新形势下技能人才培养创造灵活宽松的条件,技工学校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进行选择。 |
|
二、技工学校学分制管理必须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对学籍、课程、学习成绩等实施计算机管理,建立完整的教学管理档案。 |
|
三、技工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专业目录和教学计划为依据,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和本学校的特点,制定出符合学分制教学特点的学分制实施方案。 |
|
四、实行学分制的课程应包括:文化理论课、专业课、实习课、实验课、顶岗实习实践课、辅助课等课程。 |
|
五、实行学分制的课程分类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非限定选修课。 |
|
必修课指为达到基本的培养目标而规定的必须掌握的文化基础理论、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 |
|
限定选修课指为提高学生文化修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操作技能水平需要而开设的课程。这类课程应根据专业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而进行设定。 |
|
非限定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素质或专业操作技能水平而开设的课程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课程。此类课程应允许学生按自己的兴趣、爱好与需要自由选择。 |
| 六、学生参加国家、省和市组织的技能竞赛、评比和社会公益活动并获得奖励及名次,可获得奖励学分。学分归类于非限定选修课类。 |
|
七、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设置比例为:必修课占75%,限定选修课占15%,非限定选修课占10%。 |
|
八、学科学分的确定以学时为基础。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每学年为36教学周,每周28学时,
14学时为1学分,每周2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总计应是0.5学分的整数倍数。 |
|
九、实行学分制改革的技工学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学生经考试(考核)合格或奖励取得学分,累计完成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学生没能通过所修学分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应给予补考。补考仍未通过,应重修该门课程,费用自理。 |
|
十、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分可以继续学习,不继续学习的发给结业证书。 |
|
十一、学生非在校连续学习,可以保留其已经取得的学分,待其学分修满后办理毕业手续。 |
|
十二、校际间执行被批准的同一学分制实施方案,学分应相互承认、通用和累计使用。 |
|
十三、学生已掌握某课程的知识、技能,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学生应在新课程开始前四周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符合免修条件,学校应组织对其进行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可免修该课程并记学分。不批准学生的免修申请,学校应在课程开始前一周通知本人。 |
|
十四、各专业核心课程不能免修。 |
|
十五、学习的评价以绩点表示,作为评定学生在校学习的质量标准和评选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学金、就业推荐等方面的量化指标。
|
|
绩点值:成绩60-100分间,分为四个等级,每级1、2、3、4个绩点。补考成绩不计绩点,奖励学分无绩点。
|
|
平均绩点
= 获得的绩点之和
/ 应学课程的学分之和
|
|
十六、实行学分制的技工学校应制定学分制实施方案,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工培训教学研究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申报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1、学校实行分制的专业工种。 |
|
2、各专业工种的总学分和具体学分划分。 |
|
3、配套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或课程标准。 |
|
4、相关的具体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