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辽宁省劳动局、教育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制定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贯彻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进一步办好和发展技工 |
| 学校特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 |
| 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它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地进行调整、整顿和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
|
第三条 技工学校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任务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和潜力,根据需 |
| 要和可能,积极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的高、中级技术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鼓励和支持技工学校间互相代培或为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企业代培学员和培训个体劳动者。代培学员要由学校同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代培合同。 |
|
第四条
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具体要求是: 思想政治方面: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 |
|
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文明、懂礼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委有坚定的专业思想,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面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操作技术方面:培养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完成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水平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文化技术知识方面:培养学生扎实地掌握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所需要的文化和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总是的能力。
身体方面:重视体育锻炼,使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 技工学校毕业生,应该具有较强的就业适应性,并具有继续进修高级技术和进行技术革新的能力。
|
|
第五条 技工学校的学制,根据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三年。对于个别工种(专业),确因生 |
| 产需要,经省劳动局批准,可以扫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一至二年。 |
|
第六条 地方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提前一年由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 |
| 向劳动部门提出,经省劳动局汇总平衡后,会同省计经委上报劳动人事部。集体所有制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和为集体所有制单位代培的招生计划,由各市自行安排,报省劳动局备案。
对一些条件较差的技工学校,应限期整顿,达到办学条件;未达到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前,不能安排招生计划。 全省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劳动局组织实施。各市的招生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劳动局的指导下,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各市制定的地方性招生政策,应报省劳动局备案;重大的政策性问题,须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劳动局负责向省劳动局报告招生工作情况。
技工学校招生工作要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
|
第七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办法,必须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把国家统包统配改为按“三结 |
| 合”方针就业。当前,要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既面向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应面向集体所有制单位。 |
|
第八条 全省技工学校由省劳动局综合管理,省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直辖市。各市劳动部门负责对本 |
| 市内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负责对所属技工学校的直接管理。要逐步做到技工学校综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
|
|
|
第二章学校设置
|
|
第九条 发展技工学校应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办学形 |
| 式。今后,我省技工学校的发展,应以各级劳动部门、各级产业部门办学为主;提倡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学,注意克服一厂一校的局限性;要注意县办技工学校的发展;鼓励集体所有制单位办学。 |
|
第十条 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工种(专业)设置,由办学主管部门核定。技工学校在校生应不少于 |
| 200人;工种(专业)设置,应以操作技术复杂、技术业务知识要求高的为主;为增强学生就业后的适应能力,不要划分过细。各校都确定其主干工种(专业)并且应相对稳定。新开设或撤销工种(专业),应提前一年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劳动部门审定,并报省劳动局备案。新开设的工种(专业)经市劳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列入招生计划。 |
|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该具备的办学条件是: 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 |
| 制标准暂行规定》设置机构;按批准的规模和选拔干部的原则,配备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和实习场所、设备、体育活动场地;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
技工学校都应经市劳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或提请撤销。对于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和经济效益突出的技工学校经省劳动局检查验收后,可授予“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称号。合格证书和重点技工学校称号不是“终身制”,经复查不合格的应予撤销。
对技工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工作和教育质量,应由市劳动部门每年组织检查一次。 |
|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由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劳动部门会商财政、计 |
| 划、教委等部门报省劳动局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已经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不准改为其他性质的各类学校。 |
|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必须把社会效益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这个标准不公是经济收益的多少,而 |
| 更重要的是培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劳动部门、主宇航局部门和办学单位,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技工学校之间的横向联系,在培训和生产经营等方面开展专业化协作。 |
|
|
|
第三章 文化技术理论和生产实习教学
|
| |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着操作技能的训练;并紧密围绕培养目标,安排必要的文化与技术 |
| 理论基础课程,教学工作应体现文化基础课为专业技术理论课服务,专业技术理论课为生产实习教学服务的原则,培养学生成为既懂理论又掌握操作技能的中级技术工人。 |
| |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根据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 |
| 对于政治理论课、文化基础课和通用机械类工种(专业)的专业技术理论课、生产实习课,执行劳动人事部制定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其他各类工种(专业)的专业技术理论课、生产实习课和部分文化基础课,各主管部制定和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凡上级主管部门尚未颁发教学计划的工种(专业),技工学校应制定临时教学计划。
技工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学期的、月份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计划和文化、专业技术理论课的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教师应编制学期、课时(课题)的授课计划。
技工学校可以根据地区、企业、工种、教材等不同特点,对部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做必要的调整可以在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时15%的范围内,调整各科课程的课时。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有得于适应生产对工人技术的要求;有得于提高学生的技能技巧;有利于学生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各科教学之间的摆设配合。要注意避免片面强调理论教学的倾向,也要注意避免忽视理论教学的倾向。一般理论教学与生产实习教学之间的课时比例,不宜调整。政治理论课和体育课的课时不应减少。
技工学校的教学计划或临时教学计划及学校制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应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审核。省重点技工学校应报省劳动局备案。
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应结各技工学校的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认真进行检查 |
| |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的生产实习教学,是培养学生掌握操作技能和主要手段,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 |
| 部分。 生产实习教学的课时应占总课时的50%左右,最高不得超过65%,最低不得少于40%;其教学内容应包括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学校应认真制定生产实习教学的实施计划,采取课堂教学形式,完成教学任务。生产实习教学应尽可能结合生产进行,以利于学生了解掌握生产规律和减少实习消耗。在生产实习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技工学校应建立校办实习工厂(场、店),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设备。生产实习教学应主要在校办实习工厂(场、店)内进行。不例便于建立实习工厂的工种(专业),应加强实验、模拟教学,认真组织学生下厂到工种对口的岗位下进行实习,力求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实习岗位,保证按教学计划完成生产实习教学任务;同时,也应在校内建立必要的实习教学练功场地,完成基本功训练任务。 |
| |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的文化和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学,要理论联系实际,同本工种(专业)操作技能训
|
| 练密切配合;要根据中级技术所要求的文化和技术理论水平,完成教学任务;要不断了解研究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论,调整和充实教学内容,为学生掌握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理论和进行技术革新、继续进修高级技术理论奠定坚实的基础。
技工学校的教学工作,要不断研究各科教学内容的协调与配合,力求做到教学工作的科学化。 技工学校应建立专课教育、实验室、图书室,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设备、仪器、教具和教学、技术资料;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电化教学。
|
| |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认真进行平时考查和学期、常年、毕业考 |
| 试。 各科课程可在教学过程中随时进行考查,由任课教师拟题评分。 每科课程结束时,应进行结业考试。结业考试由教务科组织拟题,主管校长审定。
期末应进行全面考查或考试。命题、考试、评分均由教务科组织,主管校长审定、检查、实施。考试科目按百分制评分,考查科目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生产实习教学就每一课题都评定考查成绩,每一学期进行一次考试。 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于下学期开堂皇 第一周内进行补考,成绩及格者记“补考及格”,仍不及格者记“补考不及格”。经准假缺考的学生,补考成绩按考试成绩对待。 |
| |
第十九条 技工学校应按照工种(专业)和课程的不同,建立教学研究组。教学研究组应制定执行教 |
| 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措施,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积极彩先进教学手段;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和开展业务学习;积极参加校际间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在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前提下,应积极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其他教研、教学活动。 |
| |
第二十条 技工学校的领导人员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要深入实际,深入教师学生之中,了 |
| 解教学和学习情况。 技工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检查制度和教学业务工作档案。校长和教务科应认真督促教研组做好经常性教学检查工作。学校要认真开展评教评学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学校还应做好教学资料、教材、图书、教具等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技工学校应建立毕业生情况调查制度,普遍了解毕业生到岗位后的各方面情况,经利于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
|
|
|
第四章 思想政治教育
|
| |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技工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工学校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 |
| 大大加强。技工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治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学校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联系学习和工作实际,联系思想实际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国际主义、革命传统、形势、污秽、职业道德、专业思想和革命人生观教育。要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的自觉性。 |
| |
第二十二条 对于思想性质的总是必须采取民主讲座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语的方法去 |
| 解决;必须采取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去解决。 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面向大多数,坚持正面教育;要耐心、细致、严格,不可简单粗暴,强制压服。
要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师德教育。广大教职工都 应牢固树立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观念。教师应做到为人师表、文明修养、严谨治学。对于思想政治工作和班主任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
| |
第二十三条 在技工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和工会的作用,开展适合青年 |
| 特点和教职工需要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
| |
第二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品德考核制度,做好学生的操行评定工作。学生的操行评 |
| 定每学期进行一次,主要由班主任进行考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写出评语。操行评语要实事求是,鼓励上进,并记入学生成绩册。 |
|
|
|
第五章 学 生
|
| |
第二十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经国家统一招考录取的学生,必须按有关要求 |
|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输入学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愈期一周不入学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缺额由招生委员会给予补齐。
学校应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审查和体格复查,发现确有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录取手续以及其他有关录取规定者,应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区;由此产生的缺额不再补招。
技工学校学生因病治疗,或因其他原因缺课过多,一学期超过六周以上者,可以休学。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出充分可靠的理由,经班主任审查后由校长批准,并开具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开学校停发助学金;医疗费、往返路费等自理。家庭经济克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学校可以酌情补助。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应提出县级以下医院的体格检查证明。复学后,应编入下一年级原工种(专业)或相近工种(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或相近工种(专业),学校可以改变其工种(专业)。本人不愿改变工种(专业)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劝其退学。
学生休学和复学,均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 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并做为学生品德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请病假需有医院诊断证明书;请事假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持有必要的证明。请假应输有关手续,手续不完备者,按旷课论处。学生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旷课四节,按一天计算;旷课三天以上,应受到纪委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两周,经教育仍无改正者,应责令其退学。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退学;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经家庭所在地政府机关的证明,可以退学。由于其他原因退学者,要向学校退还培训局。学生退学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可以在省、市间转学;市内不能转学。转出我省的学生,由市劳动部门审查,省劳动局批准。转入我省的学生,应持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的转学证明,经省劳动费批准后,由市劳动部门输入学手续。省内各市间转学,需经有关市劳动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转学手续,并报省劳动局备案。学生转学须持户口迁移证明。
学生学期结束经补考后考试科目两门不及格者,考试、考查科目三门不及格者,生产实习成绩不及格以及操行评定不及格者,应作随班试读处理。随班试期为半年,助学金停发。学年结束经补考后考试科目累计三门不及格,考试、考查科目累计四门不及或生产实习成绩两学期不及格者,应劝其退学。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考试、考查科目三门不及格者,劝其退学。学生连续两学期操行不及格者,应责令其退学。技工学校学生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
| |
第二十六条 技工学校学生应当发扬勤工俭学的精神,努力学习不断上进,遵纪守法,尊敬师长,遵 |
| 守《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于在道德品质、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当给予奖励,可颁发奖状和发给奖品。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积极分了称号。凡受过奖励的学生,应在全校公布,记入本人档案。
对于违犯纪律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助学金停发。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改过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如仍表现不好,应责令退学。受行政拘留处分者,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挽留期间,停发一切生活待遇。被依法逮捕或劳动教养者,学校应同时开除其学籍。
处分学生要慎重,要经校务会议讨论,由校长批准执行。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要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 学生对所受到的处分不服,可以在宣布处分决定后的一周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经主管部门仲裁后仍不服,由市劳动部门裁决。 |
| |
第二十七条 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学校应根据地区、学校工种(专业 |
| )等不同情况,积极进行助学金制度改革,可以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完全改为奖学金。
技工学校可以在计划内招收一定比例的委托代培学生,并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培费。代培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由市劳动部门审定。委托代培的学生,要按统一招生有关规定录取,其在校期间的管理和生活待遇与其他学生相同。
技工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招收自费学生。计划内招收自费学生,要经市劳动部门批准;招生对象、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引导和帮助学生建立、健全学生会组织,培养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学 |
| 生会、班委会成员应由学生选举产生。学生干部兼职不宜过多,并应适当轮换。
学生会、共表团及其班组织,应协助学校领导和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学生好好学习,遵纪守法;组织学生开展课余活动、文体活动、公益劳动;搞好卫生,管好食堂、宿舍和其他公共场所;做好社会工作。 |
| |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要进行毕业考核,包括各科文化技术基础理论课的考试或考查、生产实 |
| 习考试、操行评定和体格检查等。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成绩较差,考试科目累计二科不及格,考试、考查科目累计三笠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最后一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生产实习考试不及格、毕业前未撤销留校察年处分者不能毕业。不能毕业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技工学校要逐步实行毕业考工制度。各科文化技术理论基础课均及格、生产实习课考试及格、操行评定及格、身体健康者,可以参加所学工种(专业)的操作技术等级考试,并发给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学生的毕业考核和毕业考工,应在市劳动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
|
|
|
第六章 教 师
|
| |
第三十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专职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某些课程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配备少量 |
| 兼职教学人员。技工学校的教师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实行聘任制。
技工学校的文化技术理论基础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其中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教师,也可为专科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受过中等以上职业技术教育,并具有中级以上操作技术水平。
办学单位和学位应认真解决教师数量不足和素质不高的问题,选聘具有较高业务、技术水平,热爱教育事业,懂得教育理论的同志担任技工学校教师。学校应有计划地选留技工学校的优秀毕业生,培养他们担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
| |
第三十一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当认识时代和人民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
| 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和爱护学生;认真钻研教学业务,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教师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义务。 |
| |
第三十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的任课时数,根据所任课程、年级的不同分别确定。
担任生产实习课教学 |
| 的教师,负责一个实习教学班(16—22人),平均每周任课18—24课时。文化专业技术理论课和其他课程教师,一般平均每周任课8—12课时。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或担任两门课程的教师应减少两课时;担任不同年级同一课程的教师,可相应减少一课时。
教师周工作量一般为40小时,年工作量为1720小时左右。各技工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教学工作量和工作量计算方法。对于超工作量的教师原则上可以发给超工作量补贴。
对于工作量不饱满者,学校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行政干部,有条件的也应兼任部分教学工作任务。
对于五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教师和五十周岁以上的女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在征得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实行不坐班制度。学校应注意充分发挥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老教师的业务特长,适当减少他们的周任课课时,组织他们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对缺乏教学经验教师的教学指导工作。 |
| |
第三十三条 技工学校和学校的主管部门、办学单位,必须认真招待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教师的 |
| 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在政治、生活、工作等各方面关心教师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学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业务进修工作,使 教师队伍逐步达到要求的学历水平和技术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逐步达到能教本工种(专业)的工艺理论课的水平;技术理论课教师应掌握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
学校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教师到专业对口的高等学校进修学习;积极支持教师的社会上和企业中调查研究,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支持和组织教师参加教学研究和学术讲座活动。 |
| |
第三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政治素质考核制度,按学期、学年对教师的政治表现 |
| 、出勤情况、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等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成绩显著的教师,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提前晋职;对于失职和违犯纪委的教师,应给予批语教育、处分以至降职、解聘。
对于教师的考核,应注意听取群众和学生的意见,注意了解社会和家长的反映;要实事求是、公正廉明。考核结果应记入教师档案。 |
|
|
|
第七章实习工厂(场、店)管理
|
| |
第三十五条 技工学校的生产实习工厂(场、店),应配备满足教学和生产需要的设备、和工作人员 |
| ;实习设备应该是比较先进和完好的;除承担学生生产实习任务外,还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
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厂(场、店),应统筹安排教学任务和生产经营活动,做到即要保证完成教学计划,以要通过生产经营增加学校的收益。 |
| |
第三十六条 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厂(场、店),必须根据生产实习教学的要求,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
| ,安排好生产实习教学任务。实习工厂(场、店)的生产任务,应该主要由学生在实习教学过程中完成;要尽可能地减少纯消耗性的实习,也要防止发生脱离实习教学,单纯追求产值利润的偏向;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践为主,教学与生产相结合,以教学为主,提高教学质量与增加经济效益相结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主的原则。
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厂(场、店),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实行独立核算,做到增收节支,不断降低成本;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要注意估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鼓励师生员工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要积极掌握技术住处资料,及时改进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管理;要严格发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和检验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经营服务的质量。对于在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同志,应该予以表扬和奖励。
学校的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要不断加强实习工厂(场、店)的建设,改善生产实习教学条件;要帮助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开拓生产业务门路,疏通供销渠道,解决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原材料、物资、设备等问题。 |
| |
第三十七条 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严格执行安全 |
| 操作规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学校要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工种(专业)的不同,照顾学生的年龄特点和生理特点,安排好生产实习教学,调整好劳动时间和实习内容;应昼避免安排学生夜班劳动。参加生产实习的学生,必须配备发酵的劳动保护用品;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等岗位工作,应得到劳动保健遇。
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前,要进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组织经律教育。学生上岗前要经过必要的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实习期间,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
|
|
|
第八章 行政工作
|
| |
第三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根据《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配备领导干部,设置 |
| 行政机构。 技工学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领导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生产、财务、人事等各项工作。技工学校的教务科,负责全面的教学工作。政治工作科负责人校学生管理,指导班主任工作和学生会工作等;学校规模较大的可增设学生科。学校的总务科负责全校的后勤工作;业务量较大的可增设财务科。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应根据教务科制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安排学生生产实习教学,组织好学生实习和生产经营活动。
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各科室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校务会议应邀请学校党的领导人参加,还应邀请工会、共青团的负责人参加。校务会议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应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技工学校还应建立由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教育、技术咨询机构。
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一般每学期如开一次,如遇有重大总是可随时如开。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应充分先例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参加学校的管理,监督校长的工作。 |
| |
第三十九条 技工学校的后勤工作,要明确树立为教学和生产经营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要 |
| 关心群众生活,办好食堂,搞好集体福利,做好卫生保健,绿化美化环境,管理好学校的建筑设施和各种物资、设备等。 |
| |
第四十条 技工学校的食堂要实行民主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公开账目,杜绝贪污浪费,努力改 |
| 善伙食,注意饮食营养卫生。 |
| |
第四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
| 执行会计法。学校的一切开支,必须精打细算,大行节约。学校的主办单位,应根据规定的程序、经费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按时将经费划拨学校,由学校支配使用。
技工学校应根据省劳动局、财政厅转发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联合通知》规定的办法,建立学校基金。 |
| |
第四十二条
技工学校的领导干部,要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努力学习政治理论 |
| 和教育理论;要深入教学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研究技工教育规律,提高管理水平;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不断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领先群众把学校切实办好。 |
|
|
|
第九章 附 则
|
| |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方办技工学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可根据各主管部( |
| 总公司)制定的实施细则,参照本细则执行。 |
| |
第四十四条 过去有关技工学校工作的各项规定,如有与本细则不一致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