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贯彻《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和《辽宁省〈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办好技工学校,特制定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管理办法。
二、凡我省的技工学校(包括中央主管部门办的技工学校),建校五年以上,连续招生并达到办学规模,毕业生能够达到培养目标者,可申请被命名为"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
三、申请命名"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由学校和学校的主管部门、办学单位自检,报市劳动局复查,送省劳动局验收,由省劳动局命名。省重点技工学校所数一般在全省技校所数的20%以下。
四、各技工学校按照规定的程序,每年可申请一次;省劳动局每年对新申报或已被命名的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验收或复查一次,并根据验收或复查的结果,命名或撤销"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称号。使重点技工学校,通过质量竞争,真正起到示范作用。
五、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应具备的条件是:
1、办学思想端正,能够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辽宁省〈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有明确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思想;质量意识强,有为提高工人队伍素质,培养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的教育目标。
2、学校的机构健全,工作效率高。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有详细的考核记录和改进措施。
3、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实行独立财务核算。
4、有较好的办学条件,设置相对稳定的工种(专业)。学校的教学设施、实习场地、设备、教职工队伍素质等均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5、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学效果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
6、毕业生质量较高,能够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有革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
7、学校的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对技工教育事业认识高,对技工学校的各项工作予以充分的支持和保证。
8、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有较好的校风、校容、校貌。
六、省重点技工学校的机构设置情况,工种(专业)设置情况教学设置、设备情况、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情况等应报省劳动局备案。
七、省重点技工学校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变动应征得市劳动局的同意,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八、地方办的省重点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应提前一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同时抄报省劳动局。
九、地方办的省重点技工学校的工种(专业)设置的变动,应提前一年报市劳动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局批准。
十、省重点技工学校所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采用的教材以及学校制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应报省劳动局备案。教学计划的调整应报省劳动局批准。
十一、省重点技工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应报省劳动局备案,并每年报告一次考查情况。
十二、省重点技工学校应每年向省劳动局报告一次招生情况学生考核情况和毕业生分配情况。
十三、对于违反此办法的学校或发现其它不符合省重点技工学校条件的学校,应撤销其省重点技工学校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