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局  辽宁省人事厅  

关于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的意见

(辽劳培字[1991]45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日

各市劳动局、人事局:
为促进我省技工培训事业的发展,强化生产实习教学,解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数量不足、不稳定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89]26号《关于培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和劳动部劳(培)字[1990]4号《关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问题的补充意见》,决定在我省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开展技师中评聘工作。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试点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评聘技师,是在工人身份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设立的技术职务,不是职务晋升,也不是技术称号。
二、评聘的范围和对象
1、参加技师评聘的教师必须是在生产实习教学岗位上的,在定编内的工人身份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应限定在劳动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关于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专业(工种)岗位。
3、符合劳(培)字[1990]4号文件中的规定,即:“一九九六年底前从事生产教学工作(含本工种工作),或在本专业(工种)工作二十年并从事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因不具备规定的学历不能聘任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或经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培训班培训合格而属于工人身份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4、由于学历或比例限额的原因,只在被聘为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属于工人身份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进行技师评聘。已被聘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在任职期间暂不进行技师评聘。
三、技术(业务)考核
1、对申报技师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考核,应与劳动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关于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到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和特点。
2、能够履行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3、受过《教育学》、《心理学》、《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
四、审批及聘任
1、参加技师评聘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文字资料,经学校与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后报劳动部门审批。
2、各市技工学校的技师审批工作,分别由市劳动局(工考委)负责;省直机关直属技工学校或直属企业技工学校的技师审批工作由市劳动局(省工考办)负责。
3、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其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所在市工人评技师的办法办理,其技师数额和增资指标由各市劳动局、人事局分别报省,经核准后由省劳动厅、人事厅统一下达。
4、已取得技师任职资格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由学校行政领导聘任,并签定聘约,明确应履行的义务、权利、辞聘、违约责任等事,宜聘期3-5年。
5、被聘为技师职务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原任的其他技术职务应予取消。
6、被聘为技师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离开技工学校的教学岗位之后,不在享受技师津贴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7、以取得其他岗位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到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工作,可向学校申请从事生产实习教学工作的技师职务,学校及主管部门应按本文条件进行审核,报市劳动局(工考委)审批后进行聘任。
五、待遇及其它事宜被聘为技师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自被聘之日起享受技师津贴。事业技工学校每月20元,企业技工学校按本企业标准确定,并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福利待遇。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被聘为技师的任职资格,只限于在技工学校中使用。因工作需要调离技工学校时技师指标收回。被聘任为技师职务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在技校任职满五年正常离退休,其职务津贴可计入离退休金基数。被聘为技师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属于工人身份,但按教师管理。
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开展技师评聘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认真抓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