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辽宁省劳动厅
转发《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辽教委办字[1998]50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
各市教委、劳动局:
现将
国家教委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厅[1997]16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管理。对经检查符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的教育机构,由教育机构的批准部门发给或换发国家教委或国家劳动部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对经检查不合格的,不予换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顿,整顿时间为半年。整顿后复查全格的,换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不予换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
二、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关规定,劳动部门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将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抄送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定期予以公告。教育行政部门定期予以公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机构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定期予以公告。
三、换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时间从1998年5月 1 日开始到1998年6月30日完成,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